本文来自全天候科技,阅读更多请登陆www.awtmt.com或华尔街见闻APP。

作者|张超 编辑|罗丽娟

一路蒙眼狂奔的瑞幸,终究还是蒙了心。

4月2日,瑞幸美股盘前暴跌85%、盘中六度熔断、单日跌幅超75%、市值蒸发近50亿美元,堪称史上至暗时刻。

这是因为当晚瑞幸公告称,公司COO刘剑及其下属几名员工从2019年二季度起从事了某些不当行为,涉嫌伪造交易数据,金额高达22亿元。

4月3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发文称,高度关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场“天价骗局”背后,还有更多的谜团等待解开。真相到底如何?几名员工就能伪造22亿销售额?瑞幸将面临哪些惩罚?会所、投行等中介机构是否需要担责?投资者如何挽回损失?

为了解答人们的心中疑问,全天候科技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现波、金融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刘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詹凯等相关人士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他们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内容经整理):

赵现波:那么大的数据量和交易量,资金、运营等各方面数据都有,销售、生产耗费、采购又是一个系统工程,交易量上来、消费者数量上来,采购量、库存的消耗量也会上来,这应该是系统配合的过程。一般业务层面出现问题,不可能只是销售端有事,采购、费用都会出现问题。

判断这个事件是否是公司层面长期故意为之,可以从这些角度看:COO和管理团队是去年新上任的还是以前就上任了?如果2019年以前就在任了,那对COO等人的考核激励这几年有没有变化?如果他们一直面临相同的压力和生存环境,那这个事情是不是2019年第二季度以前就有?

这些都需要更深入的调查,而这些可能都需要依赖公司,这个谜底揭露出来还是很难的。

刘安:我们根据瑞幸昨天董事会特别调查委员会所发布的声明,以及之前美国浑水公司所发表的做空报告,根据这些可能存在的事实综合来看,这种系统性、全流程的造假,不太可能是个别高管一人所为。因此,我个人认为,如果说造假事实属实的话,瑞幸管理层在实际控制人授意下全面参与造假的可能性较大。 

詹凯:根据现在情况来看,因为涉及造假数据规模比较大,一般从常理上推断,(只有几个人在造假)是很难说得过去的。如果几个人能够操纵那么大一个公司,说明公司本身的合规或者审计方面都有问题。

具体还是需要在法庭上各方举证,通过交叉询问,最终来确定到底哪些事实可以采纳,哪些事实不能采纳。 

赵现波:上市前,承销商、路演时投资人看到的信息,应该都是2019年一季度及以前的数据,而涉嫌伪造的数据是2019年二季度以来的,所以承销商要不要承担责任,还需要核实跟踪整个IPO进程,判断各方的职责范围和界限。

因为审计工作是按照年度进行,季度只是一个审阅,实际上力度很轻。主要是做数据分析,不走实质上的调查程序,只依靠数据分析逻辑上是否合理,根据既往的情况做分析性判断。分析性判断其实从真实性保障方面来看是比较弱的。

总体来说,如果这个数据只局限在2019年的几个季度,我认为各方的责任压力都还是比较小。

刘安:会所、投行等中介机构,如有证据证明对瑞幸涉嫌造假欺诈行为存在共谋行为,则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我认为从中介机构专业独立性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不大。另外上述专业中介负有对公司披露信息的专业高度注意义务,如果从专业角度应当发现造假而没有发现,同样要因为过失而承担向投资者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詹凯:这次事情,除了瑞幸,首当其冲需要负责的专业机构还是审计部门,其他专业机构也是有责任的。不过,他们可能会被SEC单独追责。

中金2月4日支持瑞幸的表述,无法成为美国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主体,虚假陈述一般是上市公司本身做出的报告、造假的财务数据等内容。

本来从逻辑上说很难推导和证明中金知道或者不知道瑞幸造假,很难举出实际的证据。中金可以说是自己的研究,或者是对浑水的报告做出的分析判断。 

专业机构主动跟瑞幸串通造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因为给瑞幸做IPO承销和保荐的机构都非常大,它们也会爱护自己的羽毛。实践中,这些专业机构其实会有一些自我保护措施,比如,除了法律意见书,还会做一些尽到其due diligence(尽职调查)的陈述,相对留有余地。 

詹凯:肯定会有罚款。有可能是SEC提出罚款金额,还有可能是由法庭最后确认金额;具体的罚款金额会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方面来考虑。如果是和解的话,瑞幸和SEC双方对处罚的数字可能有谈判的空间。

对于相关涉事方,可能会有一些禁止令。比如,屡次违反SEC规定,那么企业可能会面临停市、退市的处罚;高管可能面临一些禁令。如果发现瑞幸上市材料里出现问题,那么对保荐人、承销商也会有相应处罚。 

从刑事层面,相关个人也可能面临监禁或者其他刑事责任。

刘安:我们可以参考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丑闻的案例,如果造假的事实情节属实的话,首先公司必然会遭到美国证监会的行政执法的天价的监管罚单,包括从交易所退市也将难以避免,十有八九的后果将会导致公司破产。 

其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将面临着美国司法部所启动的《证券欺诈刑事调查和起诉》,或有牢狱之灾,如果说他们不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话,面临着将是最高不超过25年的监禁刑期,具体要根据他们造假的情节和事实认定,由美国的法院来最终认定。

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将很有可能向公司的董事、高管以及发生造假的欺诈行为期间的投行、律师、 会计师等专业服务机构提起证券的民事集团诉讼,索求巨额的赔偿。 

刘安:我认为如果境内投资者在3月1日之后投资了瑞幸股票,且瑞幸涉嫌财务造假行为在3月1日之后仍在延续,则值得考虑在国内提起诉讼,但有判决结果域外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为瑞幸是境外企业。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事项不包括董事高管故意违法导致的赔偿责任。 

詹凯:在美国的证券法框架下,SEC的执法行为(SEC enforcement)和投资者的追偿(private action)是通过不同的民事诉讼来完成的。实践中,因为在SEC的执法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庭举证程序披露大量经过法庭确认的证据,投资者往往是在SEC提起或者等到其完成民事诉讼后,通过集体诉讼来对企业进行追偿,从而通过利用SEC的举证来实现自身的主张。

不同诉讼策略会引用不同的法律条款,根据这个事件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最明显的法律是依据《1934年美国证券法》发欺诈条款 Rule 10b-5,即瑞幸在财务报告中造假。

投资人无论国籍,只要在瑞幸存在欺诈行为的时间区间内,在美国公开市场购买了瑞幸的股票即可以加入证券集体诉讼来完成索赔。这个过程一般会在发起人提起集体诉讼后由法院确定主要的诉讼承担人和其律师,其他受害人可以加入诉讼。受聘律所也会召集受害人参与集体诉讼。

詹凯:美国有个PCAOB(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该机构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审计结果都要交其审查,但中国是唯一的例外。

美国方面对此一直采取保留态度,他们认为作为监管机构,很难核实中国公司的数据,也无法检验公司的审计报告质量,很容易出现所谓的“会计造假”。

瑞幸这件事从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PCAOB的观点,可能会被他们作为一种说辞再次提起。是不是所有中概股都会被迫接受PCAOB的监管,这在未来还是一个很大的悬念。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