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就新三板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

在意见征求稿中,沪深交易所对转板上市的条件、审核内容与方式、程序及期限、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及交易制度衔接等方面予以明确。

对于转板条件,上交所在意见征求稿中提出,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同时,转板公司须符合科创板股份发行条件,包括:

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同时,根据转板上市制度衔接需要,增加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等指标,并将“首次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深交所称,《转板办法》对转板上市的条件、审核内容与方式、程序及期限、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及交易制度衔接、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共 7 章 48 条,包括总则、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审核内容与方式、转板上市程序、转板上市安排、自律管理、附则。

《转板办法》第二章明确了转板上市的具体条件。一是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二是与创业板首发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要求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定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市值与财务上市标准等。三是根据转板公司特点,增设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条件,增设股东人数、精选层交易量的交易类指标条件,并将预计市值指标调整为精选层挂牌期间的交易市值,将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转板办法》第三章规定了转板上市的审核原则、审核机构、审核方式、审核重点关注内容等。一是审核原则。转板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并实行电子化审核。二是审核机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三是审核方式。通过提出问题、要求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四是审核重点关注内容。审核重点关注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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