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套落地,创业板再迎“未盈利”上市标准
千呼万唤始出来。
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标志着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正式落地。
具体来看,此次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共有两项指标: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这也是继第三套上市标准后,创业板首度增设不对盈利作要求的上市标准。
事实上,市场对于第四套标准的落地早有预期。
今年3月,证监会主席吴清透露称,在接下来的创业板改革中,将增设一套更加精准、更为包容的上市标准,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也支持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创业板包容性增强后,市场难免关心这是否会与科创板产生竞争。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这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
“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发挥‘两创板’各自特色和优势,协同发展、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努力实现‘1+1>2’的改革效果。”证监会指出。
包容性的提升不意味着审核门槛的实质降低。
针对未盈利高成长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会被添加特别标识“U”以持续提示投资者风险,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更是面临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约束。
本次改革中备受关注的制度探索,还有试点开展由地方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
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经营、合规、口碑声誉等方面情况较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更加及时全面掌握拟上市企业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核注册质效。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试点的范围仅限于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且试点不做强制性要求。
证监会明确指出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证监会、深交所、地方政府不设置推送企业信息任务目标,各级地方政府不强制下级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将政府推送信息作为发行上市必备手续。对未经地方政府推送信息的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仍按现有程序进行审核注册。
随着此次第四套标准的落地,谁会“第一个吃螃蟹”,正受到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