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灯“炫技”,要有边界了
车灯能显示什么、如何控制,以及什么时候可以亮起来,正在迎来更明确的规则。
10月20日,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就《汽车数据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征求意见稿,对灯光显示内容、自动驾驶标志灯和灯具控制方式提出新要求。此次征求意见截至12月19日,相关规定尚未正式实施。
对于车企而言,这次修订涉及的主要是有灯光交互功能的使用边界。
按照征求意见稿,除发光徽标功能外,灯具其他功能不得显示文字。灯具点亮后形成的图案,也不应构成或组合具有表情含义的人脸、动物面部或其他拟人化图形。这意味着,通过车灯显示文字和特定表情图案的交互方式,将受到限制。
车灯容易成为产品差异化的一部分:外观直观,演示效果鲜明,消费者也容易感知。但当这些功能进入公共道路,观看灯光的就不只是车主,还有前后车辆的驾驶员和行人。个性化表达之外,其他交通参与者能否迅速理解信号,同样需要考虑。
此次修订的另一项重点,是自动驾驶系统(ADS)标志灯。
征求意见稿为ADS标志灯明确了专用的蓝绿色光色,并将其启闭与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功能的运行状态关联:功能激活时自动点亮,系统退出时自动熄灭,不得手动开启或关闭。同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且未启用ADS时,不得点亮未定义的灯具。
因此,这次变化不能简单理解为,市场上已有的智驾“小蓝灯”都获得了认可。征求意见稿针对的是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功能的状态提示,并对光色、启闭条件和控制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意义在于,让外部灯光对应一种可以被识别的车辆状态。如果不同品牌自行定义灯光含义,同一种颜色可能对应不同能力,其他驾驶员很难仅凭一盏灯作出判断。统一提示规则,有助于减少这种理解上的偏差。
控制方式也被纳入调整范围。征求意见稿拟禁止通过手势对第3.3.1至3.3.20条定义的灯具进行操作控制,并禁止通过语音关闭这些灯具。对于使用语音开启的灯具,车辆应提供指示,明确手动开关位置。这并非一概禁止语音开灯,也不宜扩大理解为针对车内外所有灯具。
这些要求将影响车企对交互便利性的取舍。语音和手势可以减少部分操作步骤,但对于承担照明和道路信号功能的灯具,操作是否明确、驾驶员能否找到手动控制位置,也需要纳入设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转向灯不应与制动灯、后雾灯混合,倒车灯不应与制动灯、后雾灯混合,以避免不同颜色灯具的混光风险;可变光强信号灯应整体调节亮度,不能通过开关部分光源实现。
从显示内容到启闭条件,这次修订触及的是同一个问题:车灯增加新功能之后,如何继续准确传递道路信息。
对车企而言,灯光设计既要考虑车主的使用体验,也要考虑周围车辆和行人的识别习惯。一项功能是否值得装车,除了展示效果,还要看它能否在实际道路环境中提供清楚、稳定的信息。这也将成为车灯功能竞争中更重要的衡量标准。
